为推进市净土健康产业品牌战略的实施,促进净土健康产业发展方式的转变,确保净土健康产业产品特定品质,提升各级政府对净土健康产业的服务和监管水平,规范“净土”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与管理,保证雪域高原区域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净土”区域公用品牌在区内乃至区外的影响力,维护和提高“净土”区域公用品牌的市场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净土”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由“净土”藏文和中文以及体现其内涵的图案组成,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用于标示地域产品的特定品质来源于西藏特有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体现“生态、安全、绿色、健康”为质量目标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净土”标识的使用范围包括食品、饮品、药品、饰品(以下简称四品),可在灯箱、标牌、宣传栏、宣传材料、办公用品、卡通形象、网页等进行标识宣传。本办法所称的“净土”区域公用品牌使用主体是指按照本办法评审产生的地区优质特色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各申报主体向市、县(区)净土健康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净土办)提出申请,由各县(区)净土办预审,向推荐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市级企业、社会团队及个人等申报主体向市净土办直接申报,最终由推荐委员会综合评审生产企业。
第四条市净土产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净土集团)是“净土”区域公用品牌的唯一注册单位,该品牌的知识产权归市净土集团所有,对该品牌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并受推荐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全市“净土”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管理(包括授权使用、有偿收费、品牌推广等)。
第五条为更好地寻找利用区内、区外的优势资源,除本市、县(区)的企业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净土”区域公用品牌外,在西藏自治区内及四川、青海、甘肃、云南等邻省藏族自治州的企业单位,凡符合市净土办和推荐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标准,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净土”区域公用品牌。
第六条推荐委员会由市净土办会同市净土集团组成并邀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净土办等部门参与。
第七条“净土”区域公用品牌推荐实行“政府支持、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的机制。
第八条“净土”区域公用品牌推荐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九条推荐委员会负责“净土”区域公用品牌的评审工作。推荐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净土健康产业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净土办主任和市净土集团董事长担任。
第十条推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开展调研、推荐和评审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推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净土集团,市净土集团的主要领导作为推荐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受理各县(区)净土办推荐、组织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等工作,做好“净土”区域公用品牌推荐工作的信息公示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市净土办和市净土集团推荐的相关单位(部门)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推荐委员会主任兼任。
第十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使用“净土”区域公用品牌标识。
(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地在西藏自治区内及四川、青海、甘肃和云南等邻省藏族自治州之内,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企业质量诚信自律要求》(自行制订),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工艺先进、质量稳定;
(二)企业生产厂房资质健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厂房标准,已形成产、销、研完整生产链并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生产厂区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安全事故,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源自西藏自治区内及四川、青海、甘肃和云南等邻省藏族自治州之内,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雪域高原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四)企业生产的产品经国家相关质量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取得检测机构认证证书的,符合净土健康产品(食品、饮品、药品、饰品)标准的;
(五)企业申请的品牌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以及获得西藏自治区及四川、青海、甘肃、云南等邻省藏族自治州的具备高知名度的商标品牌,驰名商标产品具有一定影响力与认知度,市场占有率明显高于区内同类产品;
(三)具有为“净土”区域公用品牌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产品标准化生产体系,具有高科技产品研发和设计能力,生产记录档案完整,产品质量可追溯。
(三)近三年内,出口商品在省级以上检验质量不合格的或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遇国外索赔的;
第十七条市净土办、市净土集团明确制定“净土”区域公用品牌使用坚持“六统一、一加强”原则。
(一)统一品名。凡是通过推荐委员会审核批准使用“净土”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统一纳入“净土健康产业系列产品”范畴;
(二)统一标准。使用“净土”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应当遵循“净土”行业、产品标准;
(三)统一评估。所有申报主体生产的产品应当经过市净土集团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考察评估(包含产品生产资质、产品质量检测、产品品牌影响力、产品市场占有率等);
(四)统一包装。凡是允许使用“净土”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包装物要求统一品名字体、统一标识、统一产品说明内容、统一格式、统一图案、统一色调,注明生产厂名、地址、联系电话等重要要素,箱贴、产品贴统一印制,严格规范使用;
(六)统一电商授权。对于使用“净土”品牌、标识冠名开设网店、品牌旗舰店或通过互联网售卖“净土”系列产品的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统一由市净土集团对其授权;
(七)加强市场监管。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行业指导”的原则,加强品牌市场监管和保护。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组成净土品牌质量监管领导小组,依据行业、产品标准、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和包装物使用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管理。全市每年至少要开展2-3次大规模的净土健康产业系列产品市场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无生产经营资质许可和乱用品牌、使用不规范包装物以及冒用、盗用、伪造净土健康产业系列产品专用标识等行为。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例如: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申请使用“净土”区域公用品牌的企业、个人不履行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应当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建立以知名评价、质量评价和市场评价为主,经营评价为辅,兼顾发展评价和效益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九条知名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产品品牌的品牌认知和品牌形象。品牌认知反映公众对被评价产品品牌的认知程度以及被认知的地域大小,品牌形象反映被评价产品品牌的美誉度、产品的自然环境独特性、生产加工历史悠久性和人文历史传承性。
第二十条质量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产品的实物质量和持续保持这种质量水平的管理能力。实物质量水平主要通过质量标准、质量检测和质量认证得以体现,质量管理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员工培训体现。
第二十一条市场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产品的市场稳定性和市场领先度。市场稳定性反映消费者对被评价产品的认可和忠诚程度,主要体现为被评价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销售增长率、生产品牌产品的企业数量与结构以及进入行业的时间;市场领先度反映被评价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主要体现为产品品牌溢价能力、市场覆盖面(销售范围)、市场化程度、产业化水平和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经营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产品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与经营手段,反映被评价产品生产企业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主要体现为被评价产品生产企业的经营秩序、产品包装、产品防伪和产品满意度,经营手段主要体现为产品宣传、渠道开发和售后服务。
第二十三条发展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产品的发展潜力,主要通过对被评价产品的技术研发、规模水平、品牌支持和技术装备水平等指标进行衡量。
第二十四条效益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产品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销售利润率和资产利润率两个指标来衡量,经济效益评价核心原则为企业是否确保持续盈利,社会效益以年利税、富民效应和区域发展三个指标来衡量。
第二十五条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评价指标权数等,由“净土”区域公用品牌推荐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六条“净土”区域公用品牌的推荐工作,采取各申报主体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区)净土办预审,推荐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推荐委员会确定公示的推荐方式。米乐体育官方网站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各申报主体向市、县(区)净土办提出申请,由市、县(区)净土办预审,向推荐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市级企业、社会团队及个人等申报主体向市净土办直接申报,最终由推荐委员会综合评审生产企业。
第二步: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知名评价、质量评价和市场评价为主,经营评价为辅,兼顾发展评价和效益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审,形成建议名单,提交推荐委员会。
第三步:推荐委员会举行会议,研究建议名单、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净土”区域公用品牌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并向社会推荐。
第二十七条品牌授权使用方应向品牌持有方提供完整的生产或销售资质备案资料,品牌持有方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巡视,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厂商给予警告,警告无效者按管理办法经推荐委员会认定后撤销其授权。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对“净土”区域公用品牌使用单位和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使用“净土”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地域范围、产品质量、标识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准予使用“净土”区域公用品牌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况的,经推荐委员会或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执法部门认定后,由市净土集团撤销其使用资格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八条为加强对标识使用人的监督管理,市净土集团对标识使用人实施动态监管,自准予使用之日起,凡是一年内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抽检2次不合格的,停止使用授权,两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二十九条“净土”区域公用品牌的申请者,应当建立产品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并对其产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三十条“净土”区域公用品牌受有关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市净土办、市净土集团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市净土集团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净土”相同商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净土”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者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净土集团有权单方终止与使用者的使用许可合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执法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的力度,对滥用、盗用、冒用品牌的行为加大清理整治力度。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使用“净土”区域公用品牌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市净土集团应当接受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受理使用“净土”区域公用品牌产品的消费者投诉。
第三十四条授权使用方应有偿使用“净土”区域公用品牌,并与“净土”区域公用品牌持有方另行签订《品牌授权使用协议》(该协议由“净土”区域公用品牌持有方负责起草制定)。
第三十五条品牌持有方有权利和义务在其电商及其他平台对授权产品展示和协助营销,具体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为更好地发展和维护“净土”区域公用品牌,市政府拨付一定资金,用于品牌管理、品牌维护和品牌宣传等相关业务的资金补贴。
第三十七条为更好地发展和维护“净土”区域公用品牌,“净土”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管理、维护等事务逐步由净土产业协会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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